經常有人講發明專利質量與實用新型專利相比,發明質量高,正確嗎?否也!又經常有人講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相比,穩定性好,正確嗎?否也!還經常有人講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專利相比,保護范圍大,正確嗎?否也!但國際上一講專利,必是發明,而實用新型在很多國家不屬于專利,到底什么原因呢?
下面,我們把有關的法律規定和長期的實踐經驗拿出來與大家共享,一起討論一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長短優劣及申請策略。
一. 發明專利的質量比實用新型專利的質量高嗎?
我們認為,高質量的專利涉及以下五個緯度:
1.高質量的創新;
2.高質量的撰寫;
3.高質量的審查;
4.高質量的授權;
5.高質量的應用和保護。
高質量的創新,是指針對現有技術中存在的技術問題提出實質性的技術解決方案,并能產生有益的技術效果,該技術方案又符合授權條件,即可認為是高質量的創新。從這一方面上講,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質量孰高孰低并無定論。
高質量的申請文件撰寫,是指權利要求書保護主題合理,權利要求層次分明,保護范圍恰當,技術特征上位得當。從以上幾個方面看,發明和實用新型要求并無差別。
高質量的審查,涉及審查部門對技術的理解,檢索的準確性及從法律角度對專利申請可授權性的把握水平。當然,審查過程中,審查員如果能對工程、市場、保護進行綜合考慮,應當更佳。由于我國實用新型制度實行的是初步審查,而發明專利除了初步審查外還有實質審查,在實質審查階段,審查員會幫助申請人指出授權障礙,會有助于提高發明專利權的穩定性。但對于審查員的意見是否正確,申請人(或代理師)有機會在實審階段發表意見以糾正審查員的看法,所以,實審階段申請人的參與有助于提高審查質量。
高質量的授權,高質量的授權涉及審查員和申請人(有代理機構的是代理師)之間基于創新特點、授權條件的討論和平衡,如果能夠基于現有技術、創新技術和法律規定,找到了能夠兼顧申請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點,這樣的授權才是高質量的,從這一點上講,發明專利申請優化質量的機會更多一點。
高質量的運用和保護,與發明或實用新型的類別沒有直接關系,與專利權人的維權意識和水平,行政或司法部門的處理水平有關。
所以,從以上分析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本身并沒有優劣之分,質量優劣與過程參與人的水平和辦理質量有關。
二.發明的穩定性比實用新型高嗎?
專利的穩定性是指專利授權條件的充分性,涉及的法律規定是權利要求要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說明書應該清楚完整、公開充分,權利要求書應該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上述條件中,創造性的要求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的高,其他條件一致。從授權審查和無效的規定和經驗看,由于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高,實踐中發明專利審查和授權后,被提出無效時可以運用的證據和手段更多,發明的穩定性可能反而差。
三.發明專利的保護范圍比實用新型更大嗎?
專利的穩定性是指專利授權條件的充分性,涉及的法律規定是權利要求要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說明書應該清楚完整、公開充分,權利要求書應該得到說明書的支持,上述條件中,創造性的要求發明專利比實用新型的高,其他條件一致。從授權審查和無效的規定和經驗看,由于發明專利的創造性要求高,實踐中發明專利審查和授權后,被提出無效時可以運用的證據和手段更多,發明的穩定性可能反而差。
四.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在程序設計上的優劣
實用新型適用初步審查程序,在申請文件遞交后,只有一次主動修改機會,對于申請人專利申請審查階段的文件修改和權利完善有一定的限制。發明專利實行的是“初步審查+實質審查”的程序,申請人在文件提交后有兩次主動修改的機會和多次被動修改的機會,對于申請人專利申請和審查中主動修改和完善權利有較大的自由度和較多的機會。
從以上分析來看,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申請發明專利對申請人更有利。
從長期的代理實踐看,申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首先要考慮保護客體適合什么類別,其次考慮發明創造的市場壽命和市場價值,最后才是費用支出問題。
對于可以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的發明創造而言,由于申請和審查階段給予的修改機會少,多數情況是一旦提交,直接授權,這反而可能會給申請人的權利造成大的傷害,所以,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更強調申請前的檢索、授權可能性的判斷及文本撰寫質量的要求。
對于可以申請發明專利的發明創造而言,由于申請和審查階段,給予的主動修改和被動修改的機會更多。如果申請人善加利用,可以更好的利用先申請原則搶先于競爭對手申請專利,在申請審查的各個階段主動控制和規劃公開時機、修改時機和修改內容,會更有利于獲得一份穩定性好、保護范圍合理的專利權。
所以,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本身并無優劣,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類別選擇、申請策略、撰寫質量、過程中的優化和管理,才是關乎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質量的關鍵要素。